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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章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4/8     浏览次数:    
淮南市水利水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淮南市水利水电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为淮南市区域内水利水电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较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和“水利安徽”发展战略;坚持面向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服务。推进行业自律,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映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在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指导会员单位按国家规定,合法经营、守信经营、公平竞争,推动我市水利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淮南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有关部门的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淮南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饕街商铺30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标准,为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技术及事务性服务;
  (二)宣传贯彻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反映水利建设行业及会员合理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三)建立健全水利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评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行风;
  (四)开展行业有关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五)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等级评定、项目评估、行业调研、信息发布、咨询服务、诚信评比、成果推荐、对外交流合作等;
  (六)承担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在淮南市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行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其他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入会与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入会或退会手续;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七)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本协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较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般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协调组织相关活动;
  (五)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六)拟定本协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七)落实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制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九)提出本协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协会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资助方、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后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
  第四十二条本会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领导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一)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办公室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党建、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换届、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发生重大事件、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接收捐赠等。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二)社会协会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要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
  (二)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
  (三)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要健全自律公约:
  (一)根据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订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审议;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本社会协会特点,推动和促进淮南市虞舜历史文化研究会可持续发展;
  (三)积较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社会组织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本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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